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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一位劳动者被公司无故辞退,且未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我们接受委托后,对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公司辞退劳动者的理由不成立,且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我们收集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我们据理力争,强调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仲裁委
  • 在法律实践中,调解书或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按时履行时,往往会涉及到延期履行执行金额的计算问题。准确计算延期履行执行金额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一、延期履行执行金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提供劳务的现象十分普遍。无论是家政服务人员、建筑工人,还是各类临时工等,他们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这一现象不仅涉及到受伤者的权益保障,还关系到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一、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当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他人受伤时,首先面临的就是责任认定的
  •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本规定所称行政
  • 【案情简介】胡某系合肥某生产厂员工,于2019年2月入职,从事设备调试工作。2022年7月,合肥某生产厂购进大型机械设备,该大型设备生产中需定期维护保养。合肥某生产厂对胡某等维护人员进行了操作维护作业专项培训,胡某通过培训及考试并取得了相关资质。培训及考试中强调维护人员在进入机器内部进行操作时,需断电上锁挂牌。合肥某生
  • 【案情简介】夏某于2022年2月由姚某聘用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受姚某管理,报酬由姚某发放。2022年4月夏某在上述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随即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外踝粉碎性骨折、左后踝粉碎性骨折。后经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夏某劳动
  • 【案情简介】2015年1月,丁某入职某纸箱厂,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丁某的岗位为操作工。2022年10月,丁某在家受伤,经诊断为左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经手术在伤处安装了内固定,后向公司申请病假在家休养。某纸箱厂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共发放了丁某12个月的病假工资。2023年10月2日,丁某去第一人民
  • 【案情简介】章某自2020年8月23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外贸销售员。章某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即被公司安排至外地学习和工作两个月,之后回到某机械公司工作。2021年7月1日,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机械公司提出离职,经批准,章某于2021年7月27日离职。章某在外地学习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代签了其与某机械公司
  • 【案情简介】王某2020年3月入职乙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工作。乙公司系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独立运营,独立管理。2023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为依据,对王某进行绩效考核,并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了王某的部分绩效工资。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扣除的绩效工资。【案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案情简介】2012年3月,周某入职某公共客运公司担任驾驶员,在职期间,周某多次因违章驾驶造成多名乘客受伤,公司累计向受伤乘客赔偿医药费一万余元。2022年6月,员工周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再次与乘客发生口角后进而斗殴,遭乘客投诉并在某音上进行传播。2022年11月,客运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员工周某之间的劳
  • 胡某于2023年1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人。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23年1月至2026年1月。2023年6月,胡某被调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子公司未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胡某于2023年12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2018年,小赵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2年10月,小赵填写了入职申请表。因担心无法入职,小赵在填写入职申请表时隐瞒了服刑的经历。2022年11月,小赵经面试成功入职甲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入职时小赵签收了员工手册及确认单。该员工手册载明:“具有贪污、侵占、拖欠公款等行为者不得录用”,员工手册确认单中载明:“
  • 案例: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1月16日,劳动者小朱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小朱后辞职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单位则否认与小朱存在劳动关系,称小朱从未为其单位提供过劳动。在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做了列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不得其他以性别为由
  • 职场中这些都属于就业歧视,向前,有年龄限制,向左向右,是地域和性别歧视,后退一步,婚否育否的问题又步步紧逼。@法律人袁亚洋表示,常见的性别、年龄、地域、婚否歧视其实都是违法的。“对于因就业歧视以及应聘者拒绝就业歧视条款导致未录用的,应聘者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缔约过失赔偿,分别要求企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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