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1月16日,劳动者小朱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小朱后辞职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单位则否认与小朱存在劳动关系,称小朱从未为其单位提供过劳动。在
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1月16日,劳动者小朱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小朱后辞职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等。
单位则否认与小朱存在劳动关系,称小朱从未为其单位提供过劳动。
在仲裁程序中,小朱除了一张单位自行制作的“工作牌”之外,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最终,仲裁机构以小朱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了小朱的全部申请请求。
后小朱诉至法院,单位仍坚持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小朱补充提交了领取工资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位否认款项是其发放的工资。
小朱向法院反映其在职期间经办的房屋买卖交易产生过诉讼纠纷,其作为经办人曾在法律文书上签过字。法院遂依据其提供的线索,查询了相应案件的卷宗,从中调取了小朱签字的定金收据。同时,法院调查了小朱银行交易明细中相关款项的实际付款人信息,显示实际付款人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最后,综合证据情况,法院认定小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支持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建议: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出于珍惜就业机会等考虑,往往被迫接纳了这一现实。然而,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往往又此为由,否认双方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不能掌握充足的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则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劳动者入职后,应该及时要求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推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依法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如果出于保留就业机会的考虑,鉴于双方谈判地位不对等确实难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应在在职期间,尽可能的收集、保留、掌握实际为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如工作牌、工资条、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等,以备不时之需。(@北京朝阳法院 作者:吴克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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