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23年1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人。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23年1月至2026年1月。2023年6月,胡某被调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子公司未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胡某于2023年12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23年1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人。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23年1月至2026年1月。2023年6月,胡某被调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子公司未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胡某于2023年12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件解析】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法定续延期间内的双倍工资;(三)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本案中,胡某被甲公司调入其子公司工作,虽然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胡某在子公司工作期间,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因此胡某主张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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