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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当然适用于子公司

银开 2024年08月13日 09:14 0

【案情简介】王某2020年3月入职乙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工作。乙公司系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独立运营,独立管理。2023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为依据,对王某进行绩效考核,并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了王某的部分绩效工资。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扣除的绩效工资。【案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情简介】

王某2020年3月入职乙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工作。乙公司系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独立运营,独立管理。2023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为依据,对王某进行绩效考核,并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扣除了王某的部分绩效工资。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扣除的绩效工资。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主体,也应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将总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自身的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才能予以适用。本案中甲公司的绩效制度在乙公司未经民主程序,并向全体职工公示或者告知申请人王某,故乙公司不得直接适用甲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扣除绩效工资没有合法依据,王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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