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市国资委副主任孙超
解读时间:2024年2月2日
解读政策:《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合肥市国资委印发了《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合国资法规〔2023〕176号)。合肥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就《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并接受企业咨询,回答相关问题。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明确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在此背景下,我们在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最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的工作实际拟定了《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属国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二、请介绍下制定《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目标。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我委通过加强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指导协调,不断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通过督促企业建立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市属企业稳健发展。
三、请介绍下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如何向国资委报告?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企业向我委报告的案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年度总结报告,也就是企业将当年发生的所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后,于第二年年初报告我委。另一部分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便于我委更好地指导协调,本办法规定自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处理完毕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我委报告。
四、请简要介绍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涉案金额界定在1000万以上的原因。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涉案金额界定为1000万元以上,一是参考与合肥经济体量相近的中部地区其他城市的重大案件标准,如长沙市、武汉市、郑州市将重大案件界定为1000万以上。二是结合市属企业实际,经全面摸排所属企业近三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后,我们认为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金额界定为1000万以上较为合适,便于我委指导和督促企业以案促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五、请您介绍下没有将金融和类金融企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案件排除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之外的原因。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之所以没有将金融和类金融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排除在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没有将金融和类金融企业的重大案件排除在外,而是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均纳入重大案件管理的范围;二是经摸排我委所属企业案件发现,近几年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发生的重大案件数量不多。基于以上原因,故未作排除。
六、请您介绍下为什么要求市属企业分阶段支付案件代理费?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后可能出现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疏于跟进案件进展、忽视代理效果的弊端,通过分阶段付款方式,可以更好地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高案件代理质效。经我委全面摸排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发现部分企业已采用分阶段支付代理费方式,而且取得不错的代理效果。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要求市属企业分阶段支付案件代理费。
七、您认为本次修订办法的亮点是什么?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本次制定的办法主要有2个方面的亮点:一是规范企业法律服务采购行为。为了提高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透明度,本办法鼓励市属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二是督促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为避免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可能导致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怠于跟进案件进展、忽视代理效果的弊端,本办法要求市属企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代理结果分阶段支付代理费,从而提高案件代理质效。
八、谢谢孙主任的解答!今天的政策解读到此结束。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孙超:谢谢大家。请大家也不必担心政策领会不到位,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将指导各企业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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