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开放合作的原则,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支持科普活动,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
充分利用国家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项目的优势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计划,开展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科普设施,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
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科普公益宣传的指导,推动科普内容创作与出版发行,督促各类媒体开展科普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四)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五)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六)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七)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九)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开展针对社会重大事件、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
(十一)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组织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动员科技工作者、教师、在校学生创作科普作品,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设施或者线上科普平台,宣传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知识。
第十条 公园、景区、影剧院、体育馆、机场、火车站、公交站点、客运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并重点围绕自然灾害防御、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公共卫生、现场急救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科普专栏、专版等方式,及时报道重大科技成果、重要科技创新项目、杰出科技人物、重大科普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科学热点等内容。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发布科普公益广告。
鼓励新媒体、自媒体等媒体通过动漫、短视频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多渠道传播科学知识、展示科技成就、开展科普宣传。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使用人、发布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宣传。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安徽省科技活动周、合肥科技创新日以及全国防灾减灾日等,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普活动应当面对全体公民,重点做好青少年、老年人、公务员、农民、产业工人的科普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工作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开展科普教学,建立科普实验室,建设科普示范学校。
学校应当将科普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考察、科技竞赛等科普活动,普及相关生理心理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有条件的应当邀请科学家进校园,开展科普活动。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县(市)区长奖评选。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开展特色科普教学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应当采取措施,做好下列科普工作:
(一)支持老年协会、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科普活动,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和老年人健康素养促进项目;
(二)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育,增加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的学习内容;
(三)加强农村科普组织建设,支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行业首席专家工作室、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等发展,开展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利用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宣传栏等宣传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加强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支持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发展,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促进机制,开展产业工人科技以及技能培训,组织劳动技能竞赛和创新成果评选。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科普活动,推动科技、安全、卫生、健康、节能、环保等进社区,提升居民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抵制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能力。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防范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现场急救、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梯使用安全、用电用气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逃生等各类应急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审查,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学顾问制度。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普资源调查,建立本区域科普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制作科普地图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科普资源调查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科普功能的场所、设施、设备、作品、产品、信息等申报纳入科普资源库。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普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并向公众开放。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设立展示高新技术产品的展馆,并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自身设施设备和实验环境等科技资源,通过设立公众开放日、开发科普旅游项目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与企业合作开发科普产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办科普场馆、建设特色科普设施或者线上科普平台,向公众展示科技成果,传播科技知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基层科普组织动员体系,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为阵地,开展基层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合科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中明确科普工作任务,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时普及项目研究成果,适宜展示的应当面向公众展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培育科普产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优质科普产品供给。
支持生产创作科普产品,创新科普表达和传播方式,开展优秀科普产品评选,建立优秀科普产品项目库,加大对原创优秀科普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增强科普作品的传播力和实效性。
第五章 科普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事业发展。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设立科普基金、科普奖项、捐赠财物等方式资助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普评估制度,建立科普评估指标体系、科普监测工作网络,对科普场馆运行情况、科普项目和重大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科普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和调整科普规划、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完善科普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
科技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鼓励高层次科技人员领衔实施科普项目,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普及和宣传科技知识。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普工作人员申报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科普工作业绩和科普成果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参考。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普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