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酒驾处罚被判撤销主要是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交警执法查处酒驾的过程中,呼吸式酒精检测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部分。如果现场进行该检测行为时只有一名正式民警带领辅警,未达到两名正式民警在场的标准,那么整个执法程序就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有辅警协助,辅警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不能替代正式民警满足 “两人执法” 的要求。基于此,因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判决撤销该酒驾处罚是合理且合法的。这种判决结果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