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就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待遇,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何女士在郑州某置业公司担任售楼部置业顾问职务。2022年4月,何女士申请生育津贴时,被告知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申请生育津贴。何女士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未获得支持。为此,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400 元,并支付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损失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等共计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为其补缴2022年3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这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因被告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被告应赔付原告主张的 188 天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 1200 元、生育医疗费 2000 元(顺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20000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赔付原告何女士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0000元。
法官提醒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生活保障或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心和爱护。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补缴了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相应损失。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有效发挥生育保险在保障劳动力再生产、保障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