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返还恋人热恋期间互赠财物行为较为普遍,一旦分手,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如何认定与处理?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就该问题给出了答案。汪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1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相处融洽。2019年7月至10月,汪先生先后向王女士转账15
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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