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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噪声扰民系违约被判赔偿#

特约编辑员 2024年05月10日 19:47 0

5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十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年来涉及社区基层社会治理案件审理情况、典型案例及方庄人民法庭以“三个坚持”有效参与社区基层治理的相关情况。发布会上,方庄人民法庭法官丁海成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张三(化名)承租了李四(化名)的一套房屋,张三的配偶系钢琴老师,长期在租赁房屋内弹奏钢

    5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三十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年来涉及社区基层社会治理案件审理情况、典型案例及方庄人民法庭以“三个坚持”有效参与社区基层治理的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方庄人民法庭法官丁海成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张三(化名)承租了李四(化名)的一套房屋,张三的配偶系钢琴老师,长期在租赁房屋内弹奏钢琴,每天早上八点半到晚上九点多,周末也不停歇,因噪音扰民被周围邻居多次投诉。
   李四作为房主和张三协商,在没有有效降噪措施的情况下,能不能周末不弹琴,张三不同意。后又被邻居以噪音扰民为由多次投诉。无奈,张三和李四在民警主持下解除租赁合同,李四要求张三限期搬离租赁房屋。
租赁合同解除后,张三诉至法院,表示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李四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告知,属违约行为,请求判令李四支付张三违约金7300元。李四表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按月租金的10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故李四反诉张三赔付7300元违约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三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在居住的房屋内进行必要的休闲、娱乐,如弹奏钢琴等并无不妥,但是不可超出必要的限度,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生活。张三租住房屋期间,因在屋内弹奏钢琴问题,多次被邻居投诉噪音扰民。街道、社区、物业、民警等接到投诉后多次协调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李四提交物业公司人员多次检测弹琴时的声音分贝,证明已达到国家规定噪音扰民标准。张三表示,其弹奏钢琴的行为,不能因为有投诉就认定为噪音扰民,在其无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的情形下,也不同意周末停止弹琴。法院最后认定张三存在弹琴扰民行为,经多次沟通协调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影响,构成违约,李四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收回房屋,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支付违约金7300元,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海成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邻里之间因噪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噪音污染不仅是对邻里和睦关系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当噪音污染干扰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学习时,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判决让制造噪声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法律对于制止噪音污染的态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噪音污染防治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应自觉防止制造噪音污染,维护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常听家长里短,多问柴米油盐。我们眼里的‘小案’往往是群众心头的‘大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去现场看看,多聆听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丁海成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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