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经法院同意,将原本应扣留的钱款发放给被执行人,协助单位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呢?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张某因种植果园借款8万元,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向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都石沉大海,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
协助单位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经法院同意,将原本应扣留的钱款发放给被执行人,协助单位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呢?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张某因种植果园借款8万元,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向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都石沉大海,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干警谭力豪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得知张某近期有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位,便立即向款项管理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该笔款项到位后第一时间与法院联系,并延期向张某发放。
由于迟迟等不到协助单位的消息,执行干警在调查了解后发现,该单位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补偿款发放给张某,该款项已被张某转移。
执行干警谭力豪依法向该协助单位下达责令追款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将补偿款追回,若逾期拒不追回,将裁定追究其相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到期后,该协助单位却未将补偿款追回。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鲁山县法院依法向协助单位下达代为补偿裁定书,责令其在补偿款限额内代张某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同时,执行干警还积极与被执行人张某联系,对其释法明理,讲明利害。
9月14日上午,该协助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张某一同来到法院,还清了全部欠款,案件至此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破解执行难,构建诚信社会体系,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和配合。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还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难以实现的后果。因此,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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