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6日,原告赵某迪与被告彭某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二、借款金额22000元;三、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八、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
2021年2月16日,原告赵某迪与被告彭某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二、借款金额22000元;三、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八、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五(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因被告对向原告借款22000元未予偿还,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志向原告赵某迪借款22000元,有原、被告彭某志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录音资料为证,原告赵某迪与被告彭某志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损失数额超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支持从被告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合同成立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迪借款2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某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借款合同是转让借款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一旦交付给借款人,贷款人对该部分货币的所有权转化为合同到期时主张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请求权;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人按一定标准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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