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10年10月5日,杨某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22日生育长女杨大某,2012年2月生育次女杨二某。后夫妻闹离婚,2019年5月分居后,杨大某、杨二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2020年,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次女杨二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女杨大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抚养关系不作变更,至于次女杨二某的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次女已年满8周岁,遂尊重其意见,判决次女杨二某亦由刘某抚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