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有时法院穷尽财产查找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能否将被执行人的亲属追加为被执行人,转而执行其亲属的财产呢?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杨某原是一起做生意的合作伙伴,由于短期内资金紧张,于是杨某向张某提出了借款进行资金周转的想法。2022年9月12日,经过双方商议之后,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杨某
在执行案件中,有时法院穷尽财产查找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能否将被执行人的亲属追加为被执行人,转而执行其亲属的财产呢?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杨某原是一起做生意的合作伙伴,由于短期内资金紧张,于是杨某向张某提出了借款进行资金周转的想法。2022年9月12日,经过双方商议之后,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杨某正式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杨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17日,月利率2%。此后张某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于2022年9月17日以转账方式汇入协议指定账户100万元。
借款期限到后,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杨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杨某未按判决要求在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某未能向法院提供杨某名下的任何财产线索信息,执行法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也未能发现杨某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张某遂向法院执行裁决部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杨某的配偶夏某为生效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那么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执行裁决部门的支持呢?
法律评析
张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法院执行裁决部门在审查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该规定也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范围进行了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该规定中列明的情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予以追加。在该规定中,涉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仅有一个法条,即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如果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只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才能追加自然人为被执行人,而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属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因此不能追加杨某的配偶夏某为被执行人,张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执行裁决部门的支持。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当事人之前依据该规定作出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亦可以依据该规定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向法院执行裁决部门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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