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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幅度以及具体的量刑标准

2024年01月22日 09:42 0
    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4)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③聚众斗殴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④曾因暴力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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