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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防范打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2024年08月02日 18:46 0

    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防范打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工作部署,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在全市开展防范打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二、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三、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鼓励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及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人,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全面促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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