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主张经济补偿,法院的裁定结果存在不同情况,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及相应的裁定依据:
一、支持员工主张:
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起案例中,李某应聘某运输公司任行政助理,入职时称自己是外地农业户口,无需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并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两年后李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运输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双方关于 “不缴纳社会保险” 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常威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入职北京某商务酒店,签署了《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 年 6 月 23 日常威以酒店未给上保险为由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及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常威的请求。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常威虽签署放弃承诺书但该内容因违法而无效,常威以此为由辞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部分支持员工主张:陈独孤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入职高尚物业公司,入职时出具报告放弃参加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补贴发放给自己。2017 年 6 月 18 日陈独孤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审法院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需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高院裁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混合过错,可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指令再审.
三、不支持员工主张:
宋强自 2018 年起多次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2024 年 1 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并要求经济赔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宋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宋强多次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未缴纳社保并非单纯由用人单位过错所致,宋强再以此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依据不足.
2020 年 1 月小陈入职甲公司,以自己已缴纳农保为由提出不要缴纳社保,希望将相应费用计入工资,甲公司同意并签订合同,小陈也出具了承诺书。2023 年 2 月小陈离职后,6 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驳回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陈主动提出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保,且未能证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事先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
闫某于 2010 年 4 月 9 日入职某公司,出具两份放弃社保承诺书,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19 年 11 月 26 日闫某以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主张经济补偿、失业保险金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闫某自愿放弃社保,并非公司主观恶意未缴纳,闫某再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但公司需支付闫某失业保险损失.
王春雪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进入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工作,多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2018 年 6 月 19 日王春雪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及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关于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认为王春雪未能办理社会保险主要是因其个人意志,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崔某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签订《社会保险放弃协议》放弃参加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补贴发放给自己。2023 年 5 月 10 日崔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均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崔某签署的放弃协议虽无效,但公司并非恶意不为其缴纳社保,崔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