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机构概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本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含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以本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上诉的案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的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金融案件除外);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一审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除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的一审裁判提起的上诉案件;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成立并正式办案。法院办公楼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张仪村路东侧。全院现有政法编123人,法官34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等5个审判部门,以及执行局、综合行政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和督察室等机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成立,标志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对于优化司法审判资源,方便群众参与诉讼,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努力探索符合跨行政区划法院工作规律的审判运行机制和人员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法院审判质效,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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