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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

2024年03月11日 06:51 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新建的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见附件),既有诉讼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必要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建设专门的无障碍法庭、无障碍调解室。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为人民法院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协助和支持。

  二、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为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大字、同步字幕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加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无障碍建设,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更加方便残疾人全流程在线办理诉讼事项。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建立诉讼辅助服务人员名册,方便人民法院联系预约专业人士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服务。

  三、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各级人民法院依托“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渠道,为残疾人提供精细化诉讼服务。对现场能够自主办理诉讼事项的,引导至绿色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耐心沟通、指导办理;对现场不能自主办理的,安排专人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无法来院办理的,引导残疾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便利方式办理,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依法提供缓、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四、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涉残疾人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鼓励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涉残疾人案件进行专门标识,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的,在充分尊重残疾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五、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地方人民法院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且愿意参与涉残疾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或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单独或者联合开展涉残疾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六、创新调解化解模式。地方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诉讼服务站点,由法官、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咨询、诉讼引导、调解化解等工作。对于交通事故致残、工伤致残、医疗致残等涉残疾人纠纷,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探索设立巡回办案点,联合就地化解纠纷。

  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联动化解机制。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残疾人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梳理分析。对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涉诉信访事项,按照调解优先、诉访分离原则,积极引导残疾人诉前化解纠纷。对化解不成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事项,协助残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决。残疾人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在本地和异地人民法院的和解、调解和诉讼提供支持,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八、做实诉源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格局,携手“抓前端、治未病”。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纠纷化解调解或者提供诉讼服务时,发现有关单位维护残疾人权益工作不到位或者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进行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该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提出针对性治理建议,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残疾人矛盾纠纷。

  九、加强联合普法宣传。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要针对残疾人特点和需求,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制作普法宣传产品,联合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工作,积极引导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能力水平。

  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对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交流会商,共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通过定期情况通报、数据信息共享、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持续提升诉讼服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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